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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源头管理责任单位有哪些
货运源头单位需公开信息 ,接受公示,并建立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他们必须确保货物装载合规 、人员培训到位、登记运输证件,同时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并上报运管机构 。禁止货运源头单位为无证、非法改装或超载车辆装载 ,且不得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运输驾驶员也需遵守规定,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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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所有砂石料 、铁粉等企业及港口、火车站等货运源头单位需履行职责,如明确员工治超职责、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装载 、开票、计重等人员进行培训 ,按照规定登记车辆信息并向管理机构报告,配备必要的装载设备,接受治超执法检查 ,并提供真实情况。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 、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五)接受、协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 、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交通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 ,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上路行驶,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
货运源头企业是什么意思
1 、货运源头企业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 ,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货运源头企业“五义务 ”的具体表现: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 、你好 ,这个要看该单位的三定方案才能知道,意思是相同的单位名字,可能存在职责分工不太一样 。不过看单位名字 ,重点应该是源头,作为交通运输的源头,一般涉及到站场 ,例如一个货运站:首先要加强源头货运企业的安全意识,强调不准超载超限,然后是货物装载之后如果超载、超限的不准出站场。
3、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 ,从事矿产品 、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 、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山西省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货运源头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道路设施。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货运源头单位 ,包括依法许可的矿产品、建材企业 、物流站场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2008年5月26日召开的第10次常务会议决议,正式颁布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并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的形式对外发布 。这一法规旨在有效管理与控制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超限超载问题 ,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 ,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时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条例
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行为将被罚款并扣留车辆,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处罚。违规货物将被强制卸载 ,相关违法成本将全部由承运人承担。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规定,货运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超过标准尺寸、重量和轴数时,将会遭到处罚 。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 ,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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