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货运相关企业介绍模板的问题 ,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网络货运相关企业介绍模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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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是做什么的?
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行业的公司,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 ,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等方式,实现原材料 ,半成品,成品或相关信息进行由商品的产地到单到商品的消费地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物流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用户服务,需求预测 ,订单处理,配送,存货控制,运输 ,仓库管理,工厂和仓库的布局与选址,搬运 ,装卸,采购,包装 ,情报信息,
如何理解供应链公司,到底什么是供应链公司 ,通俗易懂的说说看?
供应链管理公司不能比作中介,因为中介更多的是信息贩子,同时也做一些增值服务(过户 ,贷款等);
供应链管理公司实际上可以看做是团购,本质就是对资源集中控制,提升资源利用率,从而摊薄成本;
供应链管理公司的业务可以分为:上下游资源整合 ,好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因为掌握了上下游的优质资源,因此上下游都会喜欢找这样的公司合作,这就好比是淘宝 ,很多的资源,很多的客流,必然会让成本降低 ,成本的降低就意味着企业的竞争力
物流资源整合:当供应链管理公司有一定规模,物流资源的效率就会大大提升,循环取货、集中运输等高效率物流方式必然很容易实现
企业运营管理:这应该算是拓展服务 ,供应链管理公司某种意义上代替了咨询公司,会派人培训,甚至是直接任职客户公司 ,保证管理理念的贯彻,从而达到资源统一整合,管理高度一致,实现资源的集中控制 。最终达到成本降低的目的
网络货运可以开发票吗?什么类型的?几个点?
可以的。以好运联联平台为例 ,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无车承运”正式更名“网络货运”。对比这一政策与前期无车承运的579号文件,操作层面更加清晰 、监管更加注重实效:
一、要求平台方具备相关线上服务能力 ,对物流信息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数据与交运部监控系统有效对接;要求会员单位必须税务登记 。
二、按照3%为会员(实际承运人)代开专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 、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三、纳税情况:平台代会员缴纳增值税 ,收入归属会员,由会员申报缴纳所得税。
谢邀 。
网络货运为平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货运平台需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平台会员需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且注册为网络货运平台会员。
个人司机办理个体工商户存在一定的困难,过于繁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 ,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
网络货运平台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向试点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以及会员发生的其他销售货物 、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应税行为,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进项税额 。 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 ,网络货运平台自营的业务,即无车承运业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平台会员向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9年第45号修正,以下简称5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
平台会员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发票。因此 ,自2016年“营改增”开始到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实施之前,当时所称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均是按11%税率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个体司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3%专票以及一些加油费、维修费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与所得税列支 。因此 ,这一阶段无车承运平台为下游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具有税法依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货运相关企业介绍模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货运相关企业介绍模板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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