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货运代理行业垫付资金分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货运代理行业垫付资金分录的解答 ,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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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垫付运费会计分录?
1 、销售货物给A公司,货款100000元(含税)
借:预收账款---95000 应收账款-- A公司----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12、A公司代为垫付运费5000元:
借:销售费用----5000元 贷:应付账款--A公司---5000元3、转账,冲销A公司的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5000元:
借:应付账款----A公司----5000 贷:应收账款---A 公司--5000说明:实际上A 公司垫付的运费正好就是A 公司货款预付账款的不足部分5000元。
对方代垫运费计入什么科目?
1、付运费: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2、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一般来说销货方的代垫运费也属于销货方的价外费用.但是如果符合如下两条的则代垫的运费不能做为销方的价外费用:
1.承运者将运费发票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根据题意货运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了购货方B公司,而做为销方的A公司只是将这张发票转交给B公司.所以A公司只是为购货人B公司代办运输业务,并未从中收取额外的费用.所以这不应做为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是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的 。对代垫运费的判定,不仅看形式,而且要看内容、看实质 ,即先判断购货方支付的运费在性质上是否是代垫费用,然后看形式上是否同时符合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两个条件。因此,对于销货方而言 ,符合税法规定代垫运费的“两票结算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销售行为发生地在销售方,运费的实际承担方为购买方;出厂价销售货物,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 ,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计量验收在销售方进行,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 ,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货物到购买方质检计量确定购进结算价款”,则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 ,显然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承担的运费能够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 ,代垫费用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 ”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 ,视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销售货物代垫运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 、公司销售货物代垫运费应由购买方承担,因此在确认收入时与货物的价税款一起向购买方收取,计入”应收账款“中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XX购买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 二、说明1、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 ,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2、举例: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分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51 000 元 ,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6 000 元,已办理托收手续。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 35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银行存款 6 000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货运代理行业垫付资金分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 ,希望介绍关于货运代理行业垫付资金分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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